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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管理办法

ah66.cn · 2023-03-24 · 浏览 6

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登记,保护布图设计专有权,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设立“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为加强资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资金纳入上海市“软件集成电路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三条 资助申请人是指在国家 知识产权 局完成布图设计登记且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一项布图设计有多个权利人,其中有一方符合申请人条件也可根据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四条 资助资金按照“诚信申请、部分资助、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管理。

第五条 凡已获得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有关资助资金的,不得重复资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布图设计登记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要求,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资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资助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第七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的费用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费和代理机构的代理费。

按布图设计登记的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资助,每项布图设计资助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

第八条 资助申请人应当在布图设计证书颁证日后1年内,向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费用资助。

第九条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资助,应填写并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申请表》。

其他与布图设计登记有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付款凭证、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和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由资助申请人保管备查,无需提交,保管期为10年。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受理布图设计资助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资助的决定。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被资助申请人名单定期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存在异议且经查实的取消相应资助,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市审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已申请资助的布图设计,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核查,资助申请人应配合提供有关材料。

资助申请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非正常申请行为,或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骗取资助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五年内申请资助的资格,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追究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单位在代理或承担相关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资助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停止办理资助,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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